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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人社局行政处罚事项公告

索引号 : 011337127/2022-09266 文       号 :

主题分类: 劳动就业 发文单位: 咸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

名       称: 市人社局行政处罚事项公告 发布日期: 2022年04月02日

有效性: 有效 发文日期:

附件1

咸宁市人社局首违免罚事项清单

单位(盖章):咸宁市人社局    法审机构意见: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主要负责人签字:

序号

处罚事项

首违免罚的情形

首违免罚的依据

配套监管措施

1

对违规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

用人单位违规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,首次违法的并涉及劳动者两人以下,经责令改正已改正的。

处罚依据:

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》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、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,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,责令限期改正,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,处以罚款。

首违免罚依据:

《行政处罚法》第三十三条: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,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,不予行政处罚。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,可以不予行政处罚。

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,不予行政处罚。法律、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

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,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。

包容观察、说服教育

说明:配套监管措施主要是包容观察、预警提示、容缺执法、说服教育、劝导示范、行政建议、行政指导、行政约谈、行政告诫、行政回访等方式。

附件2

咸宁市人社局减轻处罚事项清单

单位(盖章):咸宁市人社局 法审机构意见: 主要负责人签字:

序号

处罚事项

减轻处罚的情形

减轻处罚的依据

配套监管措施

















说明:配套监管措施主要是包容观察、预警提示、容缺执法、说服教育、劝导示范、行政建议、行政指导、行政约谈、行政告诫、行政回访等方式。

附件3

咸宁市人社局从轻处罚事项清单

单位(盖章):咸宁市人社局 法审机构意见: 主要负责人签字:

序号

处罚事项

从轻处罚的情形

从轻处罚的依据

配套监管措施

1

对缴费单位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处罚

未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占应缴纳总数、涉及职工占职工总数均在百分之五以下的,经责令改正已改正的。

处罚依据:

《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》第十四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应当给予警告,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…(二)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;…

从轻处罚依据:

根据《行政处罚法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,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,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:

(一)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;

说服教育、行政建议

2

对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处罚

缴费单位1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,经责令改正已改正的。

处罚依据:

《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》第十四条 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应当给予警告,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…(三)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。

从轻处罚依据:

根据《行政处罚法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,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,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:

(一)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;

说服教育、行政建议

说明:配套监管措施主要是包容观察、预警提示、容缺执法、说服教育、劝导示范、行政建议、行政指导、行政约谈、行政告诫、行政回访等方式。

附件4

咸宁市人社局不予处罚事项清单

单位(盖章):咸宁市人社局 法审机构意见: 主要负责人签字:

序号

处罚事项

不予处罚的情形

不予处罚的依据

配套监管措施

1

对招工用工违法行为的处罚

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,经责令改正已改正,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。

处罚依据:

《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》第七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,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,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,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。
《湖北省残疾人就业规定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,用人单位未按时为残疾人职工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,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,并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。

不予处罚依据:

《行政处罚法》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,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,不予行政处罚。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,可以不予行政处罚。

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,不予行政处罚。法律、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

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,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。

包容观察、说服教育

说明:配套监管措施主要是包容观察、预警提示、容缺执法、说服教育、劝导示范、行政建议、行政指导、行政约谈、行政告诫、行政回访等方式。

附件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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